(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一条 美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1、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北京美协主办的主题性展览,入选作品计5分;该作品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署名第二作者计2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入围作品计3分,合作作品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署名第二作者计1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2、参加北京美协主办的新人新作展,入选作品计3分。合作作品不计分。
3、参加中国美协主办的与入会相关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一次资格,该作品计5分,该作品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署名第二作者计2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未达到展览规定入会资格的入选作品计3分。合作作品不计分。
4、参加北京美术家协会各艺术委员会组织的展览,该作品计2分。
5、参加由北京美术家协会作为艺术指导单位的展览,并且在展览通知中写明入选奖项的,该作品计2分。
6、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优秀奖或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优秀奖以上的计9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优秀奖以上或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优秀奖以上,署名第一作者计6分,署名第二作者计3分,署名第三、四位作者计1.5分,署名第五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入选作品计5分,合作作品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署名第二作者计2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7、合作作品累积总分不得超过4分。
8、作品参加外省(直辖市)美协主办展览的,入选作品计2分,总分不超过2分。
9、壁画、城市雕塑作品在省、市以上重要场所装置,并在美术界产生良好影响,根据作品情况计3-5分,此项积分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
10、从事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及工业美术等方面工作10年(含)以上计3分;主持完成的电影美术、舞台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计5分;申报人需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信。
11、从事文物修复、壁画临摹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时间10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范围内做出重要贡献、学术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其成就和影响计1-5分,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成就证明。
12、从事装置、影像、行为以及其他当代艺术形式创作的人员,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艺术展的作品计3-5分。
13、从事连环画、漫画、动漫、陶瓷、少儿美术、插图装帧、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美术作品保存修复等根据其艺术成就及社会影响,计1-6分,如有需要,可由北京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术委员会及专家推荐,酌情计分。
14、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只作一次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只作一次计算;构图高度雷同作品(以作品局部为另一幅作品的,按雷同作品计),参加不同展览、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只作一次计算,不得重复积分。
(注:创作类申请人有其他类别成果的,可参照其他类别积分标准积分,但不超过3分)
第二条 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1、理论研究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理论研究类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
2、个人专著获得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论著入选)、全国美术高峰论坛,计5分,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署名第二作者计2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3、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验收结项,具有一定成果的,负责人计5分。项目为合作者,第一负责人计3分,第二负责人计2分,第三负责人(含)以后不计分。
4、北京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验收结项,具有一定成果的,课题负责人计3分。项目为合作者,第一负责人计2分,第二负责人计1分,第三负责人(含)以后不计分。
5、在美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发表个人论文(3000字以上),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
6、单独或合作出版美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根据作品情况计1-3分,由北京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酌情量分。
7、单独编著美术理论著作计2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署名第二作者计0.5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8、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000字以上)计1分。
9、教材、技法讲座、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等非学术专著不计分。
10、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11、申请人必须有一项积分3分的论文(国家、北京社科或南大、北大等核心期刊)。
(注:理论研究类申请人有其他类别成果的,可参照其他类别积分标准积分,但不超过3分)
第三条 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1、新闻出版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新闻出版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在职在编在岗。
2、持续在全国、北京市重点美术出版社从事美术编辑工作10年(含)以上计3分。
3、持续在全国、北京市重点新闻媒体从事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持续工作10年(含)以上计3分。
4、在国家级、北京市重要美术媒体或者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负责人正职3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10年以上重复积分。
5、个人所编书籍获中国政府出版奖计3分。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署名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6、个人所编书籍获得重大国家级奖项计3分。
7、个人所编书籍在全国美术界有重大影响,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计3分。
8、个人所采编的美术新闻获得国家级新闻奖计3分。
9、个人在国家级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理论、评论类文章(3000字以上)或者重要新闻报道,每篇1分(合作不计分),申报人必须有此项基础分值,最低3分。
10、其他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级艺术成就计3分。
11、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注:新闻出版类申请人有其他类别成果的,可参照其他类别积分标准积分,但不超过3分)
第四条 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1、专业教育类(含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
2、 在全国、北京市美术专业院校(含高职)教学10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北京市美术专业院校系主持工作计3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
3、持续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10年以上计 2分。
4、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计2分。
5、国家级教学荣誉计5分,省部级教学荣誉计3分。
6、独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个人独著每本计3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不计分值。
7、个人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项目计3-5分。
8、国家级教学成果计5分、省部级教学成果计3分。
9、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美术教育教学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计3分。论文需为独立撰写,合作论文不计分。
10、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注:专业教育类申请人有其他类别成果的,可参照其他类别积分标准积分,但不超过3分)
第五条 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1、在北京市(含)以上直属文化机构,即北京市(含)以上级美术馆、博物馆、画院及其他美术研究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计3分。
2、在北京各区美术家协会从事组织工作5年以上(含)计3分。
3、在组织北京市(含)以上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
4、在组织国际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
5、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美术相关先进工作者计3分。
6、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美术相关荣誉计3分。
(注:组织管理类申请人有其他类别成果的,可参照其他类别积分标准积分,但不超过3分)
第六条 其他积分项目
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前五条的基础上积分。
1、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计1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2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计3分。
2、从事美术类相关工作,获得正高职称计3分,获得副高职称计2分,申报材料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职称证书为准。
(1、2项不可重复累积)
3、70周岁(含)以上,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老艺术家计2分。
4、持续一年以上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经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计2分。
5、新文艺群体成员计1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报及初审
1、申报及提交资料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工作日)。
2、申报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向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领取《北京美术家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
3、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正确、以原件印证申报人填报信息真伪、参展作品是否重复等相关情况,并确定申报人是否具有资格进入终审。
4、申报材料仅在本年度审核期间有效。
第二条 复审
1、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2、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复审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0日;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复审结果报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审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0日。
3、审批结束后,年度会员名单将进入北京美术家协会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北京美术家协会将每年度批准入会人员名单通知到新会员本人,完成新会员培训后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三条 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第四条 申报人如故意填写不实或虚报参展项目,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冒充他人名义,涂改、私自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备案,并在北京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微信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
第六条 冒充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即在初审备案,并在北京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微信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七条 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经证据证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并初审备案,并在北京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微信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